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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1-04-08]         阅读:10 [字体: ]

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与负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财务监督和信息披露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期间为每年11日至12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秘书长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并委派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八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原则上参照湖州师范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涉及筹资费用的支出,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按性质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银行设立独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可接受境内外各类公益捐赠。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后,以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捐赠票据并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无有效凭据的,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益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接受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湖州师范学院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湖州师范学院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必须征得湖州师范学院同意。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以筹资设立支持学校下属单位发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等。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支出使用捐赠资金。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日常办公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外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筹资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募款宣传资料费、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资助湖州师范学院的捐赠款,在使用时可由基金会转至湖州师范学院进行财务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单笔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2.单笔人民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

3.单笔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支出由使用单位填报《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款使用申请表》,基金会审核后,拨付款项至湖州师范学院,由湖州师范学院设立项目供使用单位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湖州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支出需经基金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项目使用计划,使用单位填报《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款使用申请表》,基金会审核后,拨付款项至湖州师范学院,由湖州师范学院设立项目供使用单位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湖州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所产生的管理费用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单笔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2.单笔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赠单位承担。捐赠实物时,原则上发生的评估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赠单位承担。基金会筹资费用支出由副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若为湖州师范学院在职教职工,则不再从湖州师范学院基金会取酬。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基金会聘任的非湖州师范学院在职人员可从基金会领取一定的薪酬。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等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由基金会出纳人员保管,用于结算零星报销支出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基金会依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对于现金的日常核算出纳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此基础上会计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如有差异须及时查明原因。

当日收取捐赠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以及帐外留款,不得私人挪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额度支取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二)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基金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月末由会计人员对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差异原因,保证账款相符;并由会计人员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提交会计主管审核。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每年按照规定完成账户年检。

第二十九条 外汇收支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款入账及结汇手续。

(二)基金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入账。基金会外币账户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入账,折算后的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条 票据管理

基金会票据分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银行往来票据等,其中:

(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基金会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票据管理。

2.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根据协议及相关凭据,据实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需要捐赠票据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3.基金会设置捐赠发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发票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捐赠票据不得丢失、损毁,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二)支票

1.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进行支票管理。

2.支票由出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登记和保管,并根据基金会的业务需要签发。签发过程要做到随用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

3.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第三十条 由基金会转入湖州师范学院的实物捐赠,使用部门需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和领用登记表》,经基金会审核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到湖州师范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登记造册,纳入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范畴。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收应付款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报理事长审批核销。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七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投资计划由秘书处指派专人(或投资机构)负责拟定,并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由理事长签发后方可执行。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收益按捐赠协议约定分配,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年度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净额计算资金年收益率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必须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八章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明确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及日记账登记;会计负责凭证的填制、明细账总账记录、财务稽核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等。基金会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按照会计法规和工作程序办理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办理过程必须手续、资料齐全,并获得相应审批。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由出纳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会计保管基金会法人章。秘书长、会计主管的个人名章由其自行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每一项重大投资活动都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决策记录上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四十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将应移交资料整理妥善,并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并对外披露。必要时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有权依照《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六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要及时如实回复捐赠方的查询和意见。受益方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方有权要求受益方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浙江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年检后的年度工作报告须在浙江省民政厅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基金会应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通过基金会网站、湖州师范学院网站等途径,及时做好日常信息公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应协助湖州师范学院做好捐赠配比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1027日起执行。由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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