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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1-04-08]         阅读:10 [字体: ]

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下各类基金及捐赠项目的执行,维护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州师范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人才培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助学项目;鼓励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参加各类国际交流活动;支持各类学生文体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人文艺术熏陶等;

(二)教师发展: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助优秀教师出国(境)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职工等;

(三)科研学科建设: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学科、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奖励高级别科技、人文社科论文和科研成果;培育高级别项目和奖项;奖励研究生高质量学术成果;

(四)校园建设: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包括建筑、景观、绿化美化等基建项目;资助信息网络、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五)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与基金会协商并签订捐赠协议后即可进行立项,由受益或实施单位(学院或部门)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可用于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受益(实施)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实施)单位在使用捐赠款项前,须向基金会提交《湖州师范学院捐赠款项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  项目受益(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每年将项目总结汇报材料印刷成册,向校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就项目进展和成果、成效进行适当的宣传。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终结后,项目受益(实施)单位应及时完成并印制总结材料,提交校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归档。

第十一条  项目受益(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校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进展和成果,须在征求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校基金会的资助和支持。

第十三条  校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受益(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校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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