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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1-04-08]         阅读:10 [字体: ]

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加强基金会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证书使用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证书管理工作,发放和回收证书,监督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证书的领取和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证书由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实行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对领取和归还情况予以记录。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证书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证书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查考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六条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八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应提出使用申请,由秘书长批准,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九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十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对于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证书,保证证书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基金会秘书自负。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证书,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证书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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