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活动管理制度
为促进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展壮大,规范志愿者活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志愿者和全部志愿活动。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活动以“奉献、互助、进步”为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志愿者在服务中要服从安排,认同基金会文化,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分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两种。志愿者的招募及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根据基金会事务情况确定,其主要工作是协助基金会开展相关信息的查询、整理和输入,来宾的接待,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存档,捐赠人和潜在捐赠人的日常联络以及参与基金会的各种大型活动。临时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以及具体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志愿者工作时需在工作记录上签到,工作记录由志愿者负责人统计、协调。
第六条 志愿者工作认定、奖励、证书或者工作证明,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格式,在对志愿者完成工作情况、活动记录、出勤情况、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后,经基金会秘书处签署意见,给予志愿者证明或奖励。
第七条 如果志愿者的行为违反基金会相关工作规定而造成第三方损失,则该损失由志愿者自行承担,与基金会无关;若是对基金会造成损失,基金会保留追究的权利。
第八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